三、建立職責清單制度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職責清單制度,明確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由《條例》內容可知,新常態下,建立和完善職責清單制度,是規範各級地方黨委工作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政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是公權力的一場深刻的自我革命。
建立責任清單制度不僅要克服制度上的難題,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籬。“觸及利益比觸及靈魂更難”,職責清單制度觸及的不僅是各級黨委思想觀念的轉變,而且還有利益。因此,地方黨委在觀念上,要摒除權力至上、利益至上、官本至上、脫離羣衆的不良思想;在面對利益上,建立職責清單制度不僅讓高高在上的官僚變成真正的人民公僕,而且權力職責邊界的明確,還有可能將權力尋租的空間都擠壓掉。因此,在實踐中,要想取得成效,就必須不斷的找準突破口,攻克難點,堅持職權法定、責權一致、公開透明的原則,並建立相應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
所以,地方各級黨委要建立健全職責清單制度,必須從明確責任、落實責任、追究責任三個方面進行着手。以明確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職
責、任務,列好責任清單爲杜絕各職能部門“該乾的事不幹,該管的事不管”的庸政懶政行爲提供了制度保證。
第一,明確責任,公開責任清單,實行動態管理,自覺接受羣衆監督。各級黨委應建立和編制各部門的責任清單,加大公開力度,堅持以公開爲常態、不公開爲例外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不宜公開的責任事項外,應及時全面地向全社會公開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事項、責任事項的依據、追責情形、追責情形的依據等,並主動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同時,還要特別完善黨務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通過建立職責清單制度,來釐清黨委、政府和社會的職責與邊界,更好的發揮各級黨委的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落實責任。各級黨委通過層層傳導壓力,嚴格執行紀律,加大問責力度,促使各級黨組織將執行和維護黨內法規深植於心。常抓在手,勤於履職,敢於擔當,盡職盡責。重點是強化責任落實,各級黨委部門要認真按照“誰行使,誰清理”的要求,結合各自職責行使權力,逐條逐項釐清責任事項、責任事項的依據、追責情形和追責情形的依據。要建立分工明確的崗位責任制,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任務。
第三,建立健全責任監督機制。在監督方面,各級黨委要健全監
督機制,自覺接受羣衆的監督,強化權力制約監督。同時,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使黨委的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自覺的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羣衆的監督,最大限度的拒絕權力運行中存在的種種不作爲、亂作爲、晚作爲、以權謀私的亂象,自覺爲人民羣衆服務,自覺接受羣衆的監督。
第四,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不講責任,不追究責任,再好的制度也會成爲束之高閣的一紙空文。對那些領導不力、不抓不管而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長蔓延,或者屢屢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無論涉及到誰,都要追究責任。因此,各級黨委要嚴格責任追究制度,把責任追究作爲第一要務、首要措施,強化對各級黨委不作爲、亂作爲的問責,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爲,法無授權不可爲,嚴懲濫用權力。按照行使權力承擔相應責任的要求,開展權力行使情況檢查和評估,對權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錯位行爲,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進一步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情形、程序和方式,爲責任追究提供製度保障。因此,各級黨委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一案雙查”制度,既查腐敗者本人的責任,又查主管領導的相關責任;既查案件本身的問題,又查監督監管不力的問題,以嚴肅的追責問責倒逼各級黨委和黨委負責人主體責任的落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