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什麼是黨員的權利

什麼是黨員的權利

我們先來明確“什麼是黨員的權利”。

中國共產黨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政黨,具有馬克思主義政黨自身的先進性,同時也有着政黨的共性特點,如政黨目標、政黨利益以及黨內民主制度等等。而黨員的權利就是黨內民主制度的直接體現。必須充分發展黨內民主,將它作爲發展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的安全通道。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全社會和人民的表率,黨的整體意志會成爲國家意志,只有黨內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帶動和促進整個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每個黨員都是黨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所應行使的權利就與國家、社會的發展和廣大人民羣衆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因此,黨員的權利問題就不僅僅是黨內民主問題,而是要上升到國家的政治的高度。

對每一個黨員來說,樹立正確的權利觀,推動黨內民主制度的發展,直接關係到黨的執政能力的提高和執政基礎的鞏固,從而促進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爲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

一、黨員權利的涵義

黨員權利,也稱爲黨員權益,是黨員權力及利益的總稱。它是黨內民主生活的體現,也是實現黨內民主的一種具體形式和具體途徑。

黨是自願的民主的組織,黨內的一切事務都由黨員自己或通過代表來處理。黨員有權選舉黨的機關和被選入黨的機關。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規定黨員權利可以說是黨的本質的內在要求。黨的力量在於黨員的積極性,在於豐富的集體經驗、智慧和才能。所以,必須使黨員對黨的事務有所瞭解,能夠發表自己的意見,提出建議或倡議,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黨員的積極性,使黨始終充滿活力。

由此可見,黨員權利根源於黨的固有性質,根源於黨的活力機制,根源於黨內權利與義務的互動關係。正是由於中國共產黨固有的民主、平等和統一的特性,才決定了黨不同於以往任何政治組織和其他政黨派別,而能正確地解決民主和集中、權利與義務的關係。說到底,就是正確解決各種利益的關係。

鄧小平同志認爲,在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國家,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是統一的,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是統一的,暫時利益和長遠利益是統一的。當然,這不是說可以不注意個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暫時利益,而是說要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來調節各種利益的相互關係。因此,他強調說:“民主和集中的關係,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歸根結底,就是以上所說的各種利益的相互關係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現。”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黨員行使權利的目的不是爲了實現個人的私利,而是爲了實現黨的整體利益。當然,這不是說黨員不能有個人的利益,而是說黨員個人的利益與黨的利益應當是高度一致的,黨員在爲實現黨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的過程中,其實同時也在實現個人的利益。如果個人利益與黨的利益發生了矛盾時,那麼黨員就應當毫不猶豫地放棄個人的利益,而維護黨的利益。劉少奇同志在《論共產黨員的修養》中指出:“共產黨代表無產階級和人類解放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黨的利益是無產階級和人類解放利益的集中表現。絕不能把共產黨看作是圖謀黨員私利的、行會主義的小團體。凡是這樣看的人,都不是共產黨員。”劉少奇同志還說:“黨員有個人的利益,而且這種個人利益在某些時候可能和黨的利益發生矛盾甚至對立,在這個時候,就要求黨員無條件地服從黨的利益,犧牲個人利益,而不能在任何形式的掩護和藉口之下,企圖犧牲黨的利益去堅持個人利益。”正因爲這樣,黨員行使權利的目的必須是爲了更好地實現和維護黨的利益,而不是爲了實現個人的利益。

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以來,黨內許多人一直都不太注意黨員權利問題,把黨員權利看作可有可無、或輕或重的事情。不重視自己的權利,也不尊重別人的權利,到頭來自己也會失去權利。就黨組織而言,不保障黨員的權利,黨也就無法存在和活動了,這是一個千真萬確的真理。

當然,在黨員行使權利這個問題上,還必須特別強調:任何權利都是有一定範圍和界限的。任何黨員如果不適當地行使權利或濫用權利,都會給黨的事業造成損失。對此,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一個黨如果允許它的黨員完全按個人的意願自由發表言論,自由行動,這個黨當然就不可能有統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戰鬥力,黨的任務就不可能順利實現。”

二、黨員權利的主要內容

(一)黨章規定的內容

黨員的權利指黨章規定的黨員應當享受的利益和允許黨員行使的權力。在黨內,每個黨員都是平等的,都有參與黨的領導,共同管理黨的權利和義務,都應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負責精神,維護黨的利益,保證黨的事業的健康發展。中國共產黨的現行黨章規定了黨員享有八項權利,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享有的權利。而這八項權利中,每一項又包含有若干項具體的權利,因此,黨員享有的權利實際上並不是僅有八項,而是十幾項,甚至更多,黨章只不過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和行文習慣把黨員享有的這些權利分爲八類。

第一項權利:“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由此來看,黨員享有參加會議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權。

參加黨的有關會議,是黨員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同時又是黨員必須遵守的一項紀律。通過會議向黨員、幹部傳達黨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指示要求,組織黨員、幹部討論與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有關的重要問題,聽取黨員、幹部對黨的工作的意見,組織和發動黨員完成黨的各項任務,加強對廣大黨員特別是黨的各級幹部的經常性教育與監督,是黨內生活的基本形式。參加黨的有關會議,是黨章賦予黨員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一級黨的組織直至中央,都不能剝奪。同時,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又是黨員應盡的義務,是黨員接受黨內外羣衆監督的一個重要途徑。

現實生活中,既有黨員不願參加或不按照規定參加會議的情況,也有個別黨組織負責人隨意剝奪黨員參加有關會議權利的情況,這都是不對的。每一名黨員都應當而且必須珍惜參加黨的會議的權利,積極主動地正確行使這項權利,切實履行參加有關會議的義務,不能想行使就行使,不想行使就不行使,想參加就參加,不想參加就不參加。黨組織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黨員這項權利的正常行使。

按照規定及時召開有關會議。黨員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必須是“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具體到一個黨支部,黨員最經常要參加的會議主要是支部黨員大會、黨小組會,擔任支部委員的黨員還要參加支委會。支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黨支部書記也可根據情況隨時召集,組織委員負責組織,支委成員參加。議題主要包括研究確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布置事項的意見措施,制定支部工作制度、工作計劃,討論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事宜,決定對違規、違紀黨員的處理,召開支部成員民主生活會等。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支委會可根據情況隨時召集,組織委員負責組織,支部全體黨員參加,支部書記或支委成員主持,主要研究和解決支部的重大問題。黨小組會一般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黨小組組長召集,黨小組全體黨員參加。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應召開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委員會,這些會議必須定期舉行。一些黨組織還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各自的一些會議制度,這都是必要的,應該嚴格遵守。

精心召集組織,確保會議質量。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適時”主要是指要給出足夠的時間,使黨員能夠根據會議召開的時間提前安排好手頭的工作,並根據會議的議題進行調研或思考,切實做好準備工作。開會時要注意搞“羣言堂”,讓大家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堅決防止個人武斷、任意決定重大問題。黨的會議對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進行表決。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必須服從和執行集體的決定,不能推諉或另搞一套。若意見分歧較大,除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作決定。與會人員應自覺遵守保密紀律,會議討論的問題,除要作傳達或要與有關同志交換意見外,均應嚴格保密;應自覺遵守會場紀律,不得隨意遲到、早退或中途離開會場,如有急事必須向主持人請假。會議要安排專人客觀真實、準確詳細地做好記錄,並由專人保管、存檔備查。

加強督查確保議定事項落實。對會議決定的事項,要從實際出發,認真研究制定貫徹執行的具體措施,明確責任分工,確保落到實處。決策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掌握動態、跟蹤瞭解情況,做到有佈置、有檢查、有反饋,不能只滿足於開會了事,而要看究竟落實了多少、實際效果如何。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黨員參加黨組織有關會議的權利落到實處。

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是黨員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黨員行使這項權利,既是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具體體現,也是黨員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如果黨員不享有、不行使這項權利,那麼黨員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就會缺乏必要的瞭解,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時就容易出現偏差,而這勢必影響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的發揮,影響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也是黨員的一項重要權利。黨員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既是黨員個人成長進步的需要,也是黨的事業不斷髮展的需要。特別是在當今時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世界局勢錯綜複雜,國際國內各種新矛盾、新問題、新情況、新知識、新經驗層出不窮,作爲執政黨,不加強學習,就不會保持自己的先進性,就會處於盲目、被動和落後的狀態,就不可能取得領導的主動權。正如習近平同志2013年3月1日在中央黨校建校80週年慶祝大會暨2013年春季學期開學典禮上的講話中所指出:“中國共產黨人依靠學習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學習走向未來。我們的幹部要上進,我們的黨要上進,我們的國家要上進,我們的民族要上進,就必須大興學習之風,堅持學習、學習、再學習,堅持實踐、實踐、再實踐。”在新的歷史時期,每一名黨員只有按照黨的要求自覺學習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不斷接受新知識、增長新本領,才能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永葆自身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完成黨組織賦予的各項任務。同時,通過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黨員隊伍素質,對於建設學習型政黨、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加強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推動黨的事業不斷髮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黨組織要把加強黨員的教育和培訓放到重要位置來認識,作爲黨的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黨員教育培訓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爲指導,緊緊圍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保持黨的先進性與純潔性這一主題,突出學習、遵守、貫徹、維護黨章這一重點,努力實現提高黨員思想政治素質、增強黨員工作能力、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的目標。要遵循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密聯繫實際,促進各項工作;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爲主,充分激發黨員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內在動力;面向全體黨員,分類實施,按需施教;教育與管理、監督、服務相結合;開門搞教育,向羣衆學習,接受羣衆監督;常抓不懈、不斷創新等工作原則。

黨員教育培訓的內容隨着黨的中心任務的發展變化,在不同時期有着不同的重點和要求。新形勢下黨員教育和培訓的基本內容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等重大戰略思想教育;黨章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和形勢任務、黨情國情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和共產主義遠大理想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黨的紀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場經濟知識、法律知識、科學文化知識和業務技能教育。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黨組織應該按照這些內容要求,根據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結合不同領域、不同行業和不同崗位黨員的實際情況,科學安排教育內容。

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形式紮實有效地開展。可以通過在本單位舉辦各種類型的研討班、學習班、培訓班組織黨員在職學習,也可以利用黨校、高等院校、研究單位將黨員組織起來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還要提倡和鼓勵黨員積極參加自學、函授等各種形式的學習。黨組織應有針對性地推薦學習書目和輔導材料,組織好有關專題研討、經驗交流、輔導報告等活動,爲黨員學習提供幫助和支持。要搞好對黨員現有文化程度、業務和理論水平的調查摸底,瞭解黨員隊伍的思想狀況和知識結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教育培訓計劃,努力做到黨員哪些方面的知識缺乏就進行哪些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最需要哪些方面的內容就進行哪些方面內容的教育培訓,哪些黨員缺乏哪些方面的知識就進行哪些方面知識的教育培訓。

黨員要積極向黨組織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正確行使黨章賦予的權利。在接受培訓時,應珍惜學習機會,靜下心來讀書學習,深入思考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努力通過接受教育和培訓更好地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修養,改進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切實提高能力和水平。日常工作中,黨員也應發揚“擠”和“鑽”的精神,排除干擾,減少應酬,持之以恆,加強自學,不斷提升自身綜合素質。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參加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帶頭參加所在基層黨組織的集體學習。

第二項權利:“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由此來看,黨員享有參加討論權。

討論自由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或者說是言論自由的重要表現。馬克思主義政黨非常重視黨內的討論自由。恩格斯指出:“在黨內絕對自由地交換意見是必要的。”黨員享有參加討論權,是貫徹黨的羣衆路線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必然要求,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的基本前提條件。只有賦予黨員以參加討論的權利,允許黨員充分地發表意見,才能集中全黨的智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性,也才能調動和發揮全體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第三項權利:“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由此來看,黨員享有建議權和倡議權。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規定,黨員可以對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建議或倡議的形式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同時黨組織負有以下義務: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黨員提出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認真研究,合理的應予採納並告知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對於改進黨的工作有重要價值的,黨組織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設立黨員建議權和倡議權,是基於黨的事業不是少數人的事業,而是全體黨員的共同事業,需要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使每個黨員的聰明才智都得到充分發揮,羣策羣力,才能完成。同時,這也是對黨員主體地位的充分肯定和對黨員羣衆首創精神的充分尊重。中國共產黨歷來比較注意發揮黨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倡每個黨員都以主人翁的姿態關心黨的事業,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勇於創新,對黨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議和倡議。

第四項權利:“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由此來看,黨員享有批評權、揭發檢舉權和要求罷免權。由於這三項權利都具有監督的功能和性質,因此可以統稱爲黨員的監督權。

黨員的批評權是指黨員享有的對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有根據地進行批評的權利。黨員的揭發檢舉權是指黨員享有的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的權利。黨員的要求罷免權是指黨員享有的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權利。

黨員享有監督權是黨員進行黨內民主監督的前提。隨着黨內監督問題日益受到全黨的高度重視,黨員監督權在黨員權利體系中的地位越發顯得重要。

第五項權利:“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由此來看,黨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的表決權是指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對那些需要通過表決

作出決定的問題和人選表示自己態度的權利。黨員享有表決權是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必需的。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規定,黨組織在決定重要問題時,應充分進行協商、醞釀,必要時進行表決。所謂重要問題,主要是指:(1)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2)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3)按幹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的幹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4)涉及羣衆利益的重要問題;(5)發展新黨員;(6)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由黨組織集體決定的其他問題。黨組織在黨的會議上按規定進行表決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的方式,要保護參加表決的黨員享有平等的表決權,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贊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

黨員的選舉權是指黨員在參加黨內選舉時有表達自己意志的權利。根據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的規定,每個正式黨員(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都有權按照一定的選舉規定,選舉其所在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的領導成員和出席某一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有權瞭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黨組織在按照規定進行選舉時,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經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後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不得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采用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

黨員的被選舉權是指黨員有被選爲黨的各級組織的領導成員和各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根據黨章以及黨內其他法規的規定,黨員享有被選舉的權利,也有請求放棄被選舉的權利。

第六項權利:“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做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由此來看,黨員享有申辯權和辯護權。

在黨章中規定黨員的申辯權和辯護權,是爲了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維護黨員的正當利益,避免黨組織因對黨員的處分不當或鑑定不客觀而造成對黨員進而對黨的事業的不利影響。由於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在黨內鬥爭中出現過殘酷鬥爭、無情打擊等過火的傾向,有時根本不允許黨員進行申辯和辯護,造成了一些冤假錯案,因此,到中共七大時,黨章就明確規定:“對於黨的組織及黨員個人給予處分,須將處分的理由通知被處分者。凡被處分後不服者,均可進行辯護,並可要求複議及上級機關申訴,各級黨委對於任何黨員的申訴書,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期間,又出現了黨員遭誣陷而又不允許申辯和辯護的現象,這使中國共產黨在“文革”結束後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問題更加重視,於是十二大黨章就明確規定了黨員的申辯權和辯護權。可見,黨章把允許本人申辯和允許別人申辯明確規定爲黨員不可剝奪的權利,是黨以沉重代價換來的,是總結歷史經驗和教訓的結果。

第七項權利:“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由此來看,黨員享有保留意見權和越級報告權。

黨章賦予黨員以保留意見權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增進黨內團結,也有利於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產生某些不同意見是正常現象。由於黨員所處的位置不同,自身的素質不同,因此對情況的瞭解和對問題的認識也就可能不同。對此,黨組織應當對黨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並作出必要的解釋和說明。同時也應看到,真理有時候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因此,黨組織必須允許黨員保留個人的不同意見,留待實踐來驗證其意見是否正確。當實踐證明個人的意見錯了的時候,黨員應該主動放棄自己的錯誤意見,接受正確的意見,不能堅持原來的錯誤觀點,更不能到處傳播。當實踐證明個人的意見正確的時候,黨組織應當及時修正錯誤。

黨章規定黨員享有越級報告權也是非常必要的。在一些單位和部門,有時會發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壓制黨員個人意見的情況,甚至當黨員個人的意見已被實踐證明爲正確時,黨組織也拒不接受。在這種情況下,爲避免黨的事業受到損失,黨員可以將自己的意見反映給上級組織,請上級組織予以考慮。如果黨員對上級組織也不信任,則可以將自己的意見或有關真實情況向再上一級組織或直接向黨中央報告。

第八項權利:“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由此來看,黨員享有請求權、申訴權和控告權。

黨員的請求權,是指黨員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就自己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的重要問題請求給予幫助解決的權利。黨員的申訴權,是指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或其他黨員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的權利。黨員的控告權,是指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害時,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的權利。黨章規定黨員的請求權,主要是爲了幫助黨員解決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的自己解決不了的重要問題,以使黨員能夠放下包袱,最大限度地爲黨工作。黨章規定黨員的申訴權,主要是爲了有效防止和避免冤假錯案和打擊報復現象的發生,從而使黨員的正當權益受到切實保護。黨章規定黨員的控告權,一方面是爲了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一方面是爲了弘揚黨內正氣,增強黨員堅持真理、同黨內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作鬥爭的勇氣和信心,使黨員敢於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關於黨員民主權利的規定,大體上可以分爲三類。第一類是黨員參與黨內日常活動的權利。如知曉黨內事務、發表自己的見解、參與黨的政策制定和發揮黨員在黨內決策中的作用等,其目的就在於造就一個更加生機勃勃和積極向上的執政黨。第二類是對黨組織和其他黨員進行監督的權利。如對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事實揭發、檢舉的權利,要求處分違法亂紀黨員的權利,要求罷免、撤換不稱職幹部的權利等,其目的在於加強對黨員和組織的監督,以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第三類是維護黨員自身政治權益的權利。如對黨內事務的表決權利,充分反映自身意願的選舉權利,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進行辯護的權利,爲其他黨員作證和辯護的權利等。

黨員要認真學習並掌握黨章對黨員權利的規定,樹立強烈的權利意識、平等意識、民主意識,自覺行使黨章及黨內法規賦予的民主權利,這是黨員強烈的事業心、政治責任感和高度的組織紀律性的源泉,是黨性的重要體現,也是一種政治責任。黨員在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的同時要認真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不允許存在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的特殊黨員。黨員行使民主權利,要嚴格按照黨內生活的正常渠道,遵循有關組織程序進行,不能通過非正常甚至非法的渠道來行使權利;要尊重並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詳細內容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國中共產黨關於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佈實施,是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對於進一步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重要的意義。每個黨員都一定要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嚴格遵守。

《條例》共5章38條,其中第二章“黨員權利”在黨章確立的黨員八項權利的基礎上,更明確、更全面地規定了黨員享有各項權利的具體內容:

(1)保障黨員的參加會議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權。

《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了黨員參加的有關會議的範圍是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有權閱讀的黨內文件是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並明確規定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

知情權是黨員各項政治權利的基礎。參會權、閱讀文件權是黨員知情權的重要內容。黨員不能充分行使知情權是黨員權利行使和保障當中一個突出問題。比如一些農村和城市社區無職黨員、外出務工流動黨員和企業下崗黨員長期不能參加黨的會議、瞭解黨的政策,成爲“聽不到黨的聲音、感受不到黨的溫暖、感覺不到黨的存在”的“名譽黨員”,嚴重影響了黨員其他各項權利的行使。黨員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等都是黨員行使知情權的重要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召開有關會議進行決策和部署是黨的領導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黨內各項事務的決策和部署最終又體現在黨內有關的文件當中。因此,黨員的參會權和閱讀文件權是黨員瞭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的重要權利。更進一步說,這是黨員知情權的重要方面。

接受教育和培訓是提高黨員自身素質的重要途徑,是黨員實現有效政治參與和充分行使黨員權利的前提。黨的執政能力,具體到每個黨員來說,就是黨員有效的政治參與能力和做好本職工作的能力。只有每個黨員都積極投身到黨的事業當中,也只有黨員具有相應的素質和能力,纔有可能形成合力,整體上提高黨的執政能力。

黨組織要積極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會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權的實現,最重要的是要貫徹落實《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將各項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2)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問題討論權。

《條例》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並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這些規定使黨員更加明確如何正確行使發表意見權,更有利於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團結一致爲黨的事業而奮鬥。科學的理論和正確的政策不是從天上掉卞來的,它只能從實踐中來,從羣衆中來。鼓勵和保護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鼓勵和保護黨員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正是正確的政策和科學的理論產生的源泉,也是發現真理、完善真理的動力。只有每個黨員在黨的會議上暢所欲言、直抒己見;在黨報黨刊上發表見解、修正謬誤,積極地參加到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中來,才能把蘊藏在黨員中的聰明才智真正提煉、昇華爲具有實際價值的政策和具有指導作用的理論,才能使黨的政策和理論真正深人人心,爲廣大黨員羣衆真正地接受,併成爲自覺的行動,也才能使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不斷鞏固、執政能力不斷提高。

《條例》同時還規定,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這既是每個黨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也是黨組織對黨員的紀律要求。

(3)保障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

《條例》規定,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首先,保障好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是落實黨的羣衆路線的具體體現和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內容;其次,保障好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是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必然要求;再次,保障好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

切實保障好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需要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共同努力。每個黨員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按照黨章和《條例》等黨內法規的規定,正確行使權利。既要積極參與黨內事務,探索和思考黨的工作的成敗得失,最大限度地發揮主觀能動性,提出科學的、合乎客觀規律的建議和倡議,爲黨的事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又要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遵守黨的紀律,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杜絕一切違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的言論,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黨的各級組織要充分重視保障黨員建議和倡議權的正常行使,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於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採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還要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黨員提出建議和倡議的積極性,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才能真正成爲黨的不竭的智慧之源。

(4)保障黨員的批評權,揭發、檢舉權和提出處分、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權。

這是廣大黨員比較關心的問題。《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行使批評權,行使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違法違紀事實的權利,行使要求黨組織處分違法違紀黨員的權利,行使對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幹部提出罷免或者撤換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黨員在行使以上權利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這些規定,對黨章的有關規定做了進一步的細化,使黨員更加明確應當如何正確行使這些權利。廣大黨員要以對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權利保障條例”的規定行使好這些權利。

同時,爲了切實保障黨員享有的上述權利能夠落到實處,《條例》第十九條還規定了黨組織應當採取哪些措施,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爲和不正之風作鬥爭的積極性。黨組織還要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更好地保護揭發、檢舉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打擊報復揭發、檢舉人的,要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條例》中的這些規定,進一步證明了中國共產黨一貫重視發展黨內民主,將發展黨內民主視爲黨的生命,昭示了中國共產黨敢於正視存在的問題,勇於修正錯誤的巨大勇氣。

(5)保障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條例》對黨員應當如何正確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瞭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爲候選人和當選。”同時《條例》還規定了保障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具體措施和有關責任等問題。

保障黨員充分行使表決權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必然要求。黨組織在做出決策時,要注意徵求和聽取多數黨員的意見。其中討論決定“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下作任務的部署;按幹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幹部推薦、任免、調動和獎懲;涉及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發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等重要問題時,要進行表決。另外,黨組織對於少數人發表的意見也應予以重視,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

保障黨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關鍵在於選舉是否能夠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提出,要“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要“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範圍”。瞭解候選人情況是保證黨員有效行使選舉權的前提。黨員只有在對候選人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情況有一個比較全面瞭解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正確選擇。反之,選舉權的行使就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或者隨意性,甚至流於形式。因此.如果黨員認爲黨組織提出或者推薦的候選人不符合當選的條件或者不合適,仍可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其他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黨員也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爲候選人和當選。爲了使黨員真正自主行使選舉權,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追查黨員的投票意向,只有這樣,才能使黨員在行使選舉權時沒有不必要的顧慮。

(6)保障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權。

黨章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做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

這是黨員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條例》第十一條對此進行了重申並且還對如何行使這項權利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保障黨員申辯、作證和辯護權是發揚黨內民主,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重要途徑和保障黨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通過申辯、作證和辯護,黨組織可以全面聽取、瞭解有關情況,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保障收集證據的真實性。做到“兼聽則明”。同時,黨員也有機會對證據提出質疑並實事求是地申訴自己的理由,使其能夠有效地影響處理結果,從而可以促使和保障黨員充分提出其主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這也是對權力的一種監督和制約,有利於防止有關人員的主觀性、片面性,避免和減少錯誤。

黨員按照規定進行申辯、作證和辯護,是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做出鑑定時的必要程序,任何黨組織都不能忽視這個程序,更無權剝奪受處分黨員的這項權利,否則就構成對黨員權利的嚴重侵犯。

黨員享有申辯、作證和辯護權,但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作僞證或者包庇他人的,應當受到追究。

(7)保障黨員的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中國共產黨作爲一個擁有8000多萬名黨員的執政大黨,其中有的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在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的前提下,規定黨員有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是發揚黨內民主的具體要求和體現,是對黨中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反映制度”和“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要求的貫徹落實,是羣衆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也是黨員履行黨內監督方面責任和權利的重要方面。對於黨員反映的不同意見,有關黨組織首先要認真聽取,無論其反映的意見是否正確、合理,只要該黨員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黨組織就不得對其歧視,更不得對其進行追究。對於經過實踐證明黨員反映的意見是正確合理的,黨組織要予以採納,並積極採取措施修正已經做出的決議和政策;對於黨員所反映的意見合理但一時難以做到的,黨組織要給該黨員以必要的解釋和說明;對於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黨組織應當對其進行必要的幫助和教育。

(8)保障黨員的請求權、申訴和控告權。

《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黨員遇到重要問題自身不能解決的,可以向黨組織提出幫助解決的請求,黨組織要及時受理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條例》第十三條還規定了“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爲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黨員正確行使申訴權和提出意見權是促進黨組織不斷糾正錯誤、統一思想認識,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因此,應當對保障黨員的這項權利給予足夠的重視。

三、對黨員權利的解讀

黨章從政治生活的角度規定了黨員享有的八項權利。而從組織學和行爲學角度看,黨員權利保障的目標和行爲都是靠制度來支撐。爲了使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具體化、制度化,需要從制度角度對黨員權利進行分析。

首先,黨員權利是一種利益價值,包含意見保留權和請求幫助權。

意見保留權就是當目標一致的情況下,個人價值與組織價值發生衝突時,有權保留個人意見,並對此相關的組織行爲免除一定責任。它實際包括三項權利:一是利益受尊重權。二是批評權。三是先言免責權。免除黨員保留意見範圍內的決策責任,但不免除其在執行決策過程中發生偏差的行爲責任。請求幫助權是針對黨員的黨組織和社會雙重成員身份考量的。作爲社會成員,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自身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組織提出請求,黨組織必須及時受理並在不違背社會公平正義的情況下提供幫助。

其次,黨員權利是一種公共權益,包含參與權和建議權。

參與是指黨員有權就組織目標即政策展開討論,建議是指黨員有權就組織行爲即決策提出建議。這兩種權利有兩個假設性前提,或者說是行使要求。一個是程序前提。行使參與權必須在黨的會議上展開,行使建議權必須通過組織正當途徑提出。一個是實體前提。黨員行使參與權和建議權,其言論和建議不得違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不得破壞黨的團結統一,不得涉及組織安全、組織秘密、人身攻擊等事項。對於參與權和建議權的行使,組織應給予誠實信用與信賴利益保護:一是路徑保護。其程序渠道應暢通,其組織活動應具有真實性與確定性。二是激勵保護。對於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採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還要給予表揚或者獎勵。三是免責保護。對持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四是信賴保護。對於壓制黨員,限制和阻撓對黨的工作行使建議和倡議權的行爲,要嚴肅處理。

再次,黨員權利是一種不等訴求,包含知情權和監督權。

在黨員權利保障過程中,信息對稱和監督保障尤其重要。知情權是黨員各項政治權利的基礎,只有充分的知情纔會有正確的參與。其含義很寬泛,包括:一是黨內信息知情。組織應當爲黨員提供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無法直接參加會議的,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精神。二是黨外信息知情。黨員有權知曉黨所處的環境變化、社會變化和形勢變化,黨組織應當定期向黨員通報這些信息,影響重大的要專題通報。三是逆向信息知情。逆向信息指黨員自身的信息向上傳達或者將自身瞭解的信息向組織表達。黨組織必須提供這方面的有效渠道,重大政策的出臺,特別是直接涉及基層和羣衆利益的政策,要儘可能多地徵求基層黨員的意見。監督權包括揭發、檢舉權和提出處分、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權。

行使監督權要注意正確認識和對待保障黨員權利和執行黨的紀律的關係:一方面必須從實體和程序上預防黨內監督制度本身的侷限性,防止利用監督權對其他黨員民主權利進行“合法”破壞。另一方面,在內容的真實性上不宜太過嚴格,只要行使的條件合規、程序齊備,就不宜追究其內容不實在責任。同時組織要積極主動保護監督人的權益,保守監督人秘密,嚴禁查處、歧視、刁難、壓制等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行爲。

最後,黨員權利是一種民主權利,包含申辯申訴權和選舉與被選舉權。

申辯申訴權的主要意義是通過保障黨員行使程序性的權利以維護其實體性權利。這些程序性權利主要有:陳述權、申訴權、作證權、辯護權、請求賠償權等等。實體性權利體現爲: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做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黨員認爲組織或他人損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組織申訴;黨員可以爲其他黨員作證和辯護。這是黨員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行使選舉與被選舉權的關鍵在於選舉必須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它有公開公正兩方面的要求。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要求選舉權利自由行使,對於組織推薦的對象,黨員可以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其他人,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妨礙和干涉。程序公正要求選舉的有關程序在同等條件下要做到前後一致、人人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增減。一般情況下,程序公正應優於實體公正。

四、保障黨員權利和對侵權行爲的懲處

黨員是黨的主體,黨內民主發展得如何,關鍵看黨員權利是否得到維護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實現程度,標誌着黨內民主的發展程度。因此,發展黨內民主,必須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基礎。

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黨內法規,是黨員參加黨內活動的根本依據。黨章明確了黨員的八項權利,強調“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並把“保障黨員權利”作爲各級紀律檢查機關一項重要職責規定下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職責,加大了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爲的懲處力度。條例規定,黨員權利受到黨組織或黨員侵犯時,可以向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控告。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立即受理。情節嚴重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違反政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所在單位處理;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研究者指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保障黨員權利應該從個人取向朝整體取向、從思想取向朝制度取向轉變,納入體現先進性的各項原則,進行良好的制度設計、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設。概括起來看,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第一,要健全黨員權利保障的立法機制。

離開權利講義務,容易形成黨員“絕對義務,相對權利”的不正確觀點和傾向,形成集權型、單向式的黨內權力運行機制,破壞黨內民主,削弱黨的生機和活力。因此,黨內立法必須充分體現權利本位:一是抓緊健全和落實黨員權利保障的基礎性法規。要堅持不懈地對黨章中黨員權利部分和《條例》進行完善,進一步明確黨員的主體地位和體現權利的本位意識,儘量使這些規定實際、可操作。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爲黨的先進性建設的重要部分,加大黨員必學、幹部培訓必讀、領導幹部必考的宣傳學習力度。黨委各部門特別是紀委應當圍繞《條例》制定一整套相應的檢查、監督、保障實施的工作細則,並建立相關的工作程序。二是把黨員權利保障制度建設置於國家法制建設中統籌安排。逐步把一些黨內製度上升爲法律,從黨規向黨法過度,使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相輔相成,相互協調。三是堅持從實踐急需又有把握解決的問題入手健全制度體系。黨內民主建設“只怕假,不怕慢”。應該出臺《黨內民主建設綱要》,劃分各個階段性目標,黨內有共識的先做、黨員反映和要求特別強烈的先做、能適應現有政治體制的先做,先從試點和一般性規定做起,待取得實踐經驗後再逐步充實完善,在黨內立法推廣。這一過程中,必須高度注重動作的整體性、手段的綜合性、措施的漸進性、制度間的層次性,增強整體效能,形成體系效應。

第二,要強化黨員權利保障的責任機制。

黨員權利保障貴在經常,也難在經常。在黨的各種組織管理活動中要堅持突出黨員權利的經常化、制度化。一是學習生活中。要建立黨員教育培訓的系列制度,包括鼓勵黨員參加學歷教育、專業技術培訓、定期輪訓、外派學習交流等制度。不斷創新教育培訓方式,有計劃、分層次搞好黨員教育培訓。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並形成黨員到前沿崗位、高科技崗位、管理崗位、領導崗位等重要崗位鍛鍊的制度。二是政治生活中。落實好民主生活會制度,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要及時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三是組織生活中。要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各級黨的會委會和黨代表的監督作用,督促各級黨委、紀委定期報告、審議、通報工作,爲下級黨組織和黨員反映問題、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搭建平臺。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四是黨內工作生活中。要完善並嚴格執行黨委內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健全重大問題決策前的協商制度和專家諮詢制度。黨組織在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徵詢黨員意見,對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暫緩作出決定。

第三,要建立黨員權利保障的激勵機制。

制度不僅要有約束作用,還要有激勵效果。對黨員權利保障的激勵措施應包括:一是推行黨務公開。黨內事務應以公開爲原則、保密爲例外。儘快出臺黨務公開的可行性操作辦法,規定公開的具體內容、時限、方式、範圍、執行主體及其監督保障措施。要學會利用網絡和電子媒體,拓寬黨務公開的渠道。這方面可以借鑑政務公開的做法。二是實行黨內溝通。在黨員個人和組織之間實現良性互動。一方面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保證上情下達。重點是繼續完善好“三會一課”制度,就其內容、時間、範圍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黨員意見徵集制度,保證下情上達。包括黨員反映情況及限時答覆制度,黨代表提案的處理和回覆制度,黨代表述職制度,領導幹部聯繫黨員及接待羣衆制度,保證黨員對黨內事務的“話語權”。三是加強黨內問責。問責是一種負激勵手段,這種手段效果更爲直接。實現黨員權利保障問責,前提在於把黨委統攬、紀委協調、部門參與結合起來,明確一個能夠落實制度的責任人和羣體,即不但要明確組織的責任,還要明確人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建立黨員向黨代表問責、黨代表向黨組織問責、黨組織向黨的幹部問責的雙向層次問責體系。對黨員領導幹部要實施雙責管理,把黨風廉政責任和黨員權利保障責任結合起來,一同強調、一同履行。

第四,要完善黨員權利保障的監督機制。

監督不應當僅僅以事後查處爲目的,而應該是一個從改革、預防到督查的連續過程。黨員權利保障監督至少應當從四個方面實現:一是推進民主體制改革。當前最迫切、最關鍵的就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擴大黨員在幹部工作中的權利。包括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等。此外,進一步擴大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進一步探索黨代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進一步發揮黨的全委會作用,都是保障黨員權利的改革突破口。二是保護揭發人、檢舉人權益。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對於署真實姓名的揭發、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並告知其處理結果;對揭發、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三是加強針對黨員權利保障的督促檢查。特別要着重查看黨員大會或黨員民主生活會中,是否有黨員發表意見、建議的內容,也可通過個別談話、小型座談等聽取黨員對本單位黨內民主建設情況的反映。四是深化執紀者的自我監督。紀委作爲黨員權利保障的專門機關,要帶頭尊重和維護黨員權利。在執紀過程中,要樹立同志型的平等意識;在執紀理念上,要樹立權利和義務並重的意識;在執紀目的上,要樹立查處和保護並重的意識;在執紀方式上,要樹立實體和程序並重的意識,尤其要注意各種不經初核直接立案、查審不分、複審不分、濫用“兩規”措施等從程序上侵害黨員權利的問題。

第五,要規範黨員權利保障的救濟機制。

一方面是侵權懲處。當前侵犯黨員權利問題處理往往避重就輕,一般是糾正而不追究,這實際上是對黨員權利的再次侵害。紀檢監察機關應把受理侵害黨員權利的控告作爲主要執紀方面,對查有實據的,要根據情節和後果,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停止侵權行爲、口頭批評、責令賠禮道歉、責令做出檢查、通報批評等非黨紀處分,情節或後果較重的,如:進行非組織活動破壞選舉,違反選舉程序、妨礙選舉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允許黨員本人申辯,不允許其他黨員爲犯錯誤黨員作證和辯護;將檢舉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燬、或將其轉給被檢舉人、被控告人;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要堅決給予黨紀處分。

另一方面是損權補償。建立保護黨員合法利益的糾錯機制,對黨員受到組織內部不公正待遇的,黨組織應視情況爲其挽回政治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給予精神慰問。

黨內民主的健全和黨員民主權利的充分實現,既是黨的建設的取向和廣大黨員的期盼,也是一項長期而艱難的工作。在保障黨員權利和對侵權行爲的懲處方面,建立健全不落實黨員權利、侵犯黨員權利的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創造有利於黨員履行和維護自身權利的良好環境起着重要作用。爲此,要明確責任,明確處罰方式,明確處理程序,明確行爲的認定方式,通過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黨員更好地履行和維護自身權利。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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