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六、民主推薦第十九條

【新《條例》】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原《條例》】第十四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規定了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修訂後的新《條例》規定的個人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主要有三種:一是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即進行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二是參照本條例的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即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三是新增的“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這樣有利於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把關作用和民意基礎性作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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