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人”者,異鄉之人,“官人”年滿者三考;“吏人”則長孫於其間。“官人”視事,則左右前後皆“吏人”也,故“官人”爲吏所欺,爲吏所賣,亦其勢然。“吏人”自食而辦公事,且樂爲之、爭爲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無良心、無公心,亦勢使之然也。《象山先生文集》
這段話說白了,就是吏員大多是當地豪富世族推選,世代盤踞地方衙門,早已裡外勾結成一氣,形成地頭蛇之類的勢力。而“吏人”身份卑下、仕進無望,俸祿也不算優厚,何以還有這麼多人爭着當吏呢?就是看中這些位置是發利市的淵藪。因此別指望吏員會憑“良心”秉公辦事。而“官人”是外鄉之人,任之初連語言交流尚是障礙,哪談得熟悉民情,明察秋毫?好容易幹到有點熟悉了,又得依官制調動,再派來的繼任者,一切又從頭開始循環。
所以再精明的官員,也無法完全擺脫吏員的欺瞞和干擾,倘若這官員本來就是如賈賀輩庸碌無能之輩,自然就更要成爲吏員的俘虜而遭其隨意擺佈。
更可懼的是,國家的領導階層——皇帝和中樞大臣們,並沒有幾個人能夠意識到這些底層辦事人員,對整個國家結構的巨大侵害,他們如同數目不可計數的白蟻,日夜啃食着龐大帝國的基礎。
作爲基層官員的丁晉,是少數幾個能清醒認識到這種胥吏危害嚴重性的人。他曾經利用地方官員每年僅有的幾次“奏”機會,向皇帝和諸位相公過幾個折,都石沉大海。而他尚不知道地是。其中地一封“”。曾經引起過“同平章事”兵部尚武元宗的關注,不過武元宗關注的只是丁晉奏摺中關於文裕縣如何治理“河沙”的辦法,對於微不足道的“胥吏”出現一些貪贓舞弊之事,就連這位被世人稱讚“聰明多大略,清明謹慎、博學洽聞”的宰相公,都沒有引起絲毫地重視。
官小言微的丁晉。只能嘆息一聲,轉過身來將自己的份內事情做好。
丁晉對付“猾吏”的手段,可以用五個字概括:用、督、除、罰、獎!
“用”,即是選擇有能力、品德良好的胥吏任用。有能力就是辦公能力強;而品德良好,因主要取決於長官的主觀判斷,容易有失偏頗、出問題,丁晉乾脆也將其選擇的辦法面化、制度化,謂之:一要觀其行。二要明其心。觀其行,辨識賢良;明其心,辨識。並規定了“量化標準”:爲其人打分的判斷者不能少於三人,這是防範個人眼光地侷限性。總結來說,就是要聘用“能人、賢人”,並且制定一定的測驗標準。
“用”的意思,除了聘用外,還得會用。丁晉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發現,心無旁鶩專心於公務的衙門一般不會黑暗。要讓官吏們忙碌起來;有事可做,防止他們“有能力的心”閒置下來,從而思謀一些損公肥私、徇私舞弊之道。
尤其是對於那些剛進入“公門”的年輕小吏來說,他們對工作尚處於新鮮好奇、滿腔熱忱階段。思想比較單純,沒有學會和習慣享受權力帶來的種種好處,沒有培養出油滑、形式主義、明哲保身等官僚作風,此時,如果沒有相應的、讓他們能全身心投入地工作,他們便容易產生懈怠,很容易被那些奸猾老吏影響從而變質。
爲此,丁晉將縣署公務再次細分,幾乎每一份特定的工作。都細分到了特定的吏員手。並將這些工作制定了詳細到苛刻的辦公步驟,每一個胥吏。必須對自己所負責地專項工作負責。
這一過程中,因着制度的存在,使得政府工作較過去有些繁複,但尚在可允許範圍之內,更從根本,限制了胥吏弄虛作假及其舞弊的可能,這已經是“督”字的範圍。
“督”,謂之督促、監督兩個意思。督促爲分管長官如分管某具體工作的司曹之類要督促屬下衆胥吏,將分配到他們手的工作,從頭到尾順利完成且不能出岔,也就是“長官負責制”。而監督,則是丁晉在分管工作的官和吏之外,單獨設立一隻“監察人馬”,這批人員的工作就是監督政府辦事人員,脫離生產,只事督察之責。丁晉爲他們起名爲“監事吏”。
“監事吏”有些類似朝廷中樞監控百官的御史,不過這大概是大周帝國第一次出現在地方政府地監察人員,丁晉算是開了歷史先河。而“監事吏”不固定人員,定期由縣署所有官吏輪換,這一點更有着甚於“御史制度”地優勢。
“監事吏”是脫產工人,不用勞動就能得到薪水,但不是沒有具體要求,如果在擔任監察吏期間沒有發現枉法人員和行爲,而過後又被調查出案件,或者任職期間被其他官、吏認爲不公正、不合格,就可能面臨罰薪甚至開除的危險。
“除”字便是爲這種不合格地人員準備的,林大了什麼鳥都飛進來,衙門裡少說也有百名辦事人員,領導們一個疏忽或者看走眼,就可能讓不學無術的人混入。魚目混珠的危害,除了浪費國家財力外,還可能引起其它問題,一塊爛肉壞了滿鍋湯的事情並不少見。
例如,文裕縣田曹曾有個姓馬的吏,此人讀了很多年,還曾京趕考過,失敗幾次後,一氣之下,回家鄉做了政府的一名辦事員,工作態度倒是很認真,就是有個迂氣的毛病,也就是呆勁。
有一次,馬某因爲一個工作的問題鑽了牛角尖,半夜三更睡不着,然後去敲縣令丁晉的房門。丁晉以爲出了什麼大事。急急而出。馬吏說:“我在想個問題,四月份裡,農戶們又要忙種田,又要忙養蠶,太辛苦了。衙門裡可以出一張告示,讓百姓四月種田。十月養蠶,大人你覺得如何?”丁晉又好氣又好笑,問他:“十月裡哪來桑葉喂蠶呢?”馬某啞口無言。
這就叫讀萬卷,不如行萬里路。過後,丁晉覺得馬某這個外行不能適應田曹的工作,於是將他“除名”,不過憐惜他家境貧寒,又有老父母在。於是給他在唐家地糧店找了份記賬地工作。
馬吏沒有能力,雖無過錯,也被“開除”;還有一些胥吏,雖能力出衆,但或者是怠於本職工作、或者是徇私舞弊、或者是玩忽職守,只要是犯有錯誤,便要被“罰”。好的制度,還必須有好的處罰條例作爲輔助手段,否則制度再好。也是徒有其表,無人遵守。
“罰”之一項,可大可小,重者如收黑錢的那兩位捕快和“倉吏”李狗兒。除了“處罰”,還要按照律法明正典刑;稍遜之者,即便夠不坐班房,也是立即“除名”,毫不手軟;再輕者,比如班遲到、下班早退、工作馬虎之類,也是要被處以“鞭笞”“仗治”之刑,這比照朝廷的律法,更要嚴酷一些。丁晉的“鐵縣令”外號。畢竟不是白叫地。
制定嚴格的制度,並使專人監督。除其無用無能者,罰其憊懶懈怠之輩,這“用、督、除、罰”四字雖能有效震懾羣吏、驅其兢兢業業工作,但“御人之法”,如一味偏之以剛,雖然可行一時,但終究不是長久良策。
杜黃裳曾爲丁晉講過這樣一個故事:說的是先帝念宗在世的時候,提拔以“嚴酷、明察”著稱的袁問爲京兆尹,袁問在當時是出了名的清官能吏,更是個辦案能手。
有一次,一個人犯法,按律當受脊杖,這是一種非常冷酷的刑罰,很多犯人挺不過打完板,便死在下,這個人很害怕,便事先去賄賂值吏。這個贓吏受錢後關照犯人說“審訊後老爺一定會命我寫責狀用刑前的文,這時候你就大喊冤枉,我自會爲你辯解。”果然,袁問升審過案由後,便要這贓吏寫責狀,犯人如吏所囑,分辯不已。那吏員大聲罵道:“快吃了脊杖便滾出去,別多嗦!”
袁問聽見了,馬對這吏員地賣弄權勢產生厭惡之心,反過來將吏員責罰一通,那個犯人倒從輕發落了。在一向御下極嚴的袁問看來,這就叫“以抑吏勢”,但是卻不知已爲吏所賣矣!
更悲慘的還在後來,袁問因過於清正,得罪了一名侍御史,御史將袁問一些捕風捉影的事情誣告給皇帝,念宗下令查明實情,結果下面的胥吏對這位領導多誹謗之言,袁問便被貶到涯州做官,病死在了任的路。
袁問以“剛正不苟”對下屬胥吏,不僅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反而被奸猾小吏利用了他的性格,不知不覺中爲他們謀取了利益,而最後還死在這些奸妄手中,讓人聽了可悲可嘆。
丁晉的境遇雖然和袁問大不同,和下屬地關係也沒有他那麼糟糕,不過總歸是能從別人的經歷中,體會出一些對自己有益的東西,一味剛硬不行,一味柔弱更不可,剛柔相濟纔是正道。
“獎”,便是此理,既罰過,就必須賞功,有功勞者必重賞,賞罰分明,人心自可歸向;且這些不入流品之胥吏,既入公門,註定從此將再無仕進可能,志向沒有了追求,唯圖“利益”二字,這是人之常情,不能否認,也必須正視,只有正視這種心態,才能循循善誘,導入正途。
這也是爲什麼丁晉制定出新制度後,雖有瑕疵,但也無修改完善之心,水至清則無魚,給胥吏們留下來一些可鑽之無關緊要利益,對官、吏雙方都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