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收集——洗冤集錄

凡驗屍,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拳手歐擊、或自縊、或勒殺、或投水、或被人弱殺、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

然有勒殺類乎自縊;溺死類乎投水;鬥毆有在限內致命而實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撻,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

理有萬端,併爲疑難。臨時審察,切勿輕易。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凡檢驗疑難屍首,如刃物所傷,透過者須看內外瘡口,大處爲行刃處,小處爲透過處。

如屍首爛,須看其元衣服比傷着去處。

屍或覆臥,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自喉至臍下者,恐是酒醉攛倒,自壓自傷。

如近有登高處或泥,須看身上有無錢物,有無損動處,恐因取物失腳自傷水類。

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刀於腹內,離皮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多是單獨人求食婦人。

如男子,須看頂心,恐有平頭釘。糞-門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也。

凡屍,在身無痕損,唯面色有青黯,或一邊似腫,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殺不見痕,更看頂上肉硬即是。

切要者,手足有無繫縛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若無此類,方看口內有無涎唾,喉間腫與不腫,如有涎及腫,恐患纏喉風死,宜詳。

若究得行兇人,當來有窺謀、事蹟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檢出。若無影跡,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鬥毆了,各自分散。散後或有去近江河池塘邊洗頭面上血,或取水吃,卻爲方相打了,尚睏乏;或因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渰死。

落水時尚活,其屍腹肚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屍上有毆擊痕損,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紮上驗狀,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

緣打傷雖在要害處,尚有辜限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

今既是落水身死,則雖有痕傷,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驗官,爲見頭上傷損,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倒在水內,卻將打傷處作致命,致招罪人翻異不絕。

更有相打散,乘高撲下卓死。亦然。但驗失腳處高下、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仍鬚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

凡驗因爭鬥致死,雖二主分明而屍上並無痕損,何以定要害致命處?

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氣疾;或是未爭鬥以前先曾飲酒至醉,至爭鬥時有所觸犯致氣絕而死也。

如此者,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罨一飯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腎子自下,即其驗也。然後子細看要害致命處。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欲謀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執乙就水而死,是無痕也,何以驗之?

先驗其屍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脣青班,腹肚脹。此乃乙劣而爲甲之所執於水而致死也。

當究甲之元情,須有贓證以觀此驗,萬無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氣亦絕,是無痕而死也。

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

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

牒官驗屍,驗官到地頭,見一屍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面各有刃傷痕;一屍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

在外者,衆曰:“先被傷而死。”

在內者,衆曰:“後自刃而死。”

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併殺。

一驗官獨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兩相併殺而死可矣。其舍內者,右腦後刃痕可疑,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手不便也。”

不數日間,乃緝得一人,挾仇並殺兩人。

縣案明,遂聞州,正極典。不然,二冤永無歸矣。大凡相併殺,餘痕無疑,即可爲檢驗,貴在精專,不可失誤。

有檢驗被殺屍在路傍,始疑盜者殺之。

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斫傷十餘處。

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

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

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

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

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佈列地上。

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

檢官指此鐮刀問爲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

檢官指刀令自看:“衆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

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

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

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孔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

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廣右有兇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兇日已遠。

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

後因閱案卷,見初焉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元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複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

何以驗之?

但看其痕,裡面須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

若以手按着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

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乃死後罨之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

更在審詳元情,屍首痕損,那邊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

切鬚子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事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

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

不知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

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爲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然後剃除死人髮髻,恐生前彼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被殘害死者,須檢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有籤制算害之類。

凡檢驗屍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

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

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鬚子細點檢死人在身痕傷,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

大宋提刑官這部劇我不知道多少人看過,但起碼我當年看的時候,確實覺得宋慈很牛逼。

後來我看了他的這部《洗冤集錄》,發現宋慈確實牛逼啊,不光是劇裡塑造的好,劇外人家這書寫的也真的有水準,很實用。

但這東西翻譯過來後估計沒法過審,哪怕它是很牛逼的作品。所以我就從裡面隨便截了一些放上來,有興趣者自可再去看完整版的,很好的作品。

唔,書寫的也牛逼,宋慈本人也很牛,只可惜像他這樣清正一心辦事的官員,註定是不會被那些腐敗官僚利益集團所容納的,倒是沒有特別好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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