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靜!”
公訴人立刻起身:“案件已經有了結論,我不同意有人在這個時候出庭作證,這不符合程序。”
眼看有了一絲希望,精明老到的唐建明怎能錯過這樣的機會,“我反對公訴人意見,爲了維護法律的公正,我們必須尊重每一位出庭作證的人。”
到了這時,剛纔還一身輕鬆的葉衝有點兒凌亂,從一開始他跟陳惜弱就是水火不容,這妞給他的感覺就是非要整死他不可,眼看她的目的就要實現,劇情突然來了個180度大反轉,怎麼看都不科學。
他怎麼也沒想到她居然會爲自己出庭作證,回想起她之前種種奇怪的表現,似乎出現這樣的局面並非偶然。
法官看着庭下的陳惜弱,“請介紹下你的身份。”
“我叫陳惜弱,公職是海天市刑警支隊隊長,是木棉島槍案的負責人。”
此話一出,全場又是一片譁然。
今天他們真是開足了眼界,堂堂的刑警隊長居然爲自己親手偵辦的案子的嫌犯出庭作證,這種事簡直聞所未聞!
法官和陪審官商量一下,才道:“你是自願爲犯罪嫌疑人葉衝作證嗎?”
“是的。”
“你保證沒有受到任何脅迫和庭外壓力?”
“我保證。”
“你爲什麼要爲犯罪嫌疑人葉衝作證?”
陳惜弱一字字道:“因爲他是冤枉的!”
“除了你有效的客觀身份之外,你必須要有有效的主觀意願才能符合證人資格。”
陳惜弱咬了咬嘴脣,給了一個瞠目結舌的答案:“因爲我喜歡他!”
這句話說出來,全場再也沒有半點兒聲響,偌大的審判廳一時間彷彿抽空了一般。
被告席上的葉衝好像被人冷不防給了一記悶棍,打得他當場頭暈眼花。
這特麼都是哪兒跟哪兒啊,一個恨不得整死他的女人突然在衆目睽睽之下說喜歡他,還能不能再荒唐點兒?
公訴人按捺不住:“我
反對,既然陳小姐與犯罪嫌疑人有感情聯繫,那麼很難保證她的作證具有客觀有效性。”
唐建明當仁不讓:“我反對公訴人的意見,正因爲他們有感情聯繫,才能說明她的作證具有強烈的主觀意願,更能排除她受到庭外干擾的可能。”
法官又和陪審官商量了下,說道:“法庭認爲,鑑於陳惜弱的客觀身份和主觀意願,與本案犯罪嫌疑人存在密切聯繫,整體符合證人資格。證人,你現在可以進行陳述。”
陳惜弱平靜的說道:“我負責整個案件的偵辦工作,所以對木棉島槍案的情況十分熟悉。根據我的瞭解,犯罪嫌疑人葉沖和死者常天抒之前從來沒有見過面,也從來不認識,根本談不上有什麼糾葛,所以完全可以排除仇殺的可能性,既然是這樣,葉衝就不具備有效的殺人動機……”
公訴人立刻舉手反對:“殺人動機有很多種,可以是仇殺,也可以是爲了金錢受人主使。”
陳惜弱看了他一眼:“的確存在這種可能性,但我目前並沒有找到任何證據表明與金錢有關。公訴人,你有嗎?”
公訴人頓時張口結舌,但還是不甘的說道:“就算他沒有殺人動機,但他明明搶下了警槍朝着死者開了一槍,才最終導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這一點怎麼解釋?”
“公訴人,你開過槍麼,殺過人麼?”
“你說什麼?法官,我反對證人用這樣的口吻詢問我。”
“反對有效!證人,請你陳述事實。”
陳惜弱點了點頭:“根據現場勘察以及從幾位便衣那裡得到的情況是,那天晚上八點,常天抒事先與某人約好來到木棉島香水酒吧,同一時間葉衝也出現在那裡,而且剛好和常天抒坐在了一張桌旁,如果用巧合來解釋未免就太牽強了。最有可能的情況是,他們兩個人同時受到一個人的邀請,所以纔會在同一時間碰到一起,而那個人自始至終並沒有出現。”
公訴人道:“這和案件有什麼關係?”
陳惜弱看了他一眼:“法庭
會保護證人陳述事實的權利,對嗎?”
公訴人臉上一僵,只好不再言語。
“後來葉衝接到了一個電話,隨後突然用桌上的酒瓶打傷了常天抒,他和常天抒無冤無仇卻突然做出這樣匪夷所思的事情,大家不覺得奇怪嗎?很顯然,他這個莫名其妙的行爲一定與那個神秘的電話有關!”
觀衆席上的人們開始小聲議論,陳惜弱停頓下繼續說道:“在那之後,與常天抒隨行的幾位便衣與葉衝發生肢體衝突,但很快就被一個個打傷,並且還搶了一把警槍。他用這把槍朝着常天抒的頭開了一槍,請注意他只對被害者開了一槍。”
公訴人道:“陳小姐是警察,難道你認爲一顆子彈還不足以殺掉一個人嗎?”
“這一槍當然可以殺死人,但你忘了常天抒身上有兩個彈孔。”
“那一顆子彈擊中的是他的左肺,一個人在肺部中彈後可以維持大約二十分鐘的生命,在第一槍之後大約8分鐘葉衝朝着被害人頭部開了一槍,那纔是真正致命的。”
陳惜弱搖了搖頭:“公訴人忽略了一個重要環節,常規情況下肺部中彈的確可以有二十分鐘的生存時間,這是不爭的事實,但那一槍卻恰巧擊中了被害人的肺部主動脈,在這種情況下他最多隻有五分鐘的生存時間,而葉衝是在大約8分鐘之後開了第二槍,也就是說他開槍的時候常天抒已經死了,葉衝槍殺的其實是一個死人。”
“槍殺死人”的言論一出,全場再次譁然。
“就算是這樣,你怎麼知道第一槍不是葉衝開的。”
“很簡單,因爲我們對兩枚子彈進行了檢查,第一槍不是普通的手槍彈,而是一枚標準的狙擊槍彈!”
“你有證據嗎?”
“當然,我帶來了法醫的鑑定報告,以及當時我們的偵測報告還有實拍照片,這些都是不可否認的證據。”說話間她把自己帶來的各種證據都遞交法庭。
事到如今,公訴人臉色鐵青,面對鐵一般的事實,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