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領導幹部職責權限和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結合地區、部門(系統)、單位的實際,依法依規確定審計內容。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充分考慮審計目標、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審計資源與審計效果等因素,準確把握審計重點。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重大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領導本地區經濟工作,統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況及效果;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五)本地區財政收支總量和結構、預算安排和重大調整等情況;
(六)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用途和風險管控等情況;
(七)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民生改善等情況;
(八)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爲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情況;
(九)對黨委有關工作部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管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重大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
)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事項的推動和管理情況及其效果;
(四)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六)本地區財政管理,以及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
(七)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情況;
(八)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九)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民生改善等情況;
(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爲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及建設管理等情況;
(十一)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以及依照憲法、審計法規定分管審計工作情況;
(十二)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三)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十四)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五)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五條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本部門(系統)、單位有關職責,推動本部門(系統)、單位事業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五)本部門(系統)、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六)國有資產的採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七)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情況;
(八)有關財務管理、業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九)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十一)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十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六)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八)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等情況,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