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黨政主要領導幹部,是指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含黨組、黨工委,以下統稱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第六條 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主要領導幹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區公所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
(三)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主要領導幹部。
第七條 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地方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
第八條 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中央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二)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四)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五)上級領導幹部兼任有關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六)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
第九條 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條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範圍依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遇有幹部管理權限與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不一致時,由對領導幹部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與同級審計機關共同確定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
第十一條 部門、單位(含垂直管理系統)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