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шωш⊙TTKдN⊙¢ 〇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執行。

(本章完)

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九章 附 則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二編 分 則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責任追究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七章 辦公用房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