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2014年1月)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是保證選賢任能、純潔用人風氣的重要舉措。近些年來,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選人用人監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取得積極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單位,違規用人問題仍時有發生,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屢禁不止,幹部羣衆反映強烈。日前,中央頒發了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這既是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章程,也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重要依據。爲了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嚴明組織紀律,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保證《幹部任用條例》嚴格執行,經中央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幹部任用條例》,嚴格按制度規定選人用人。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不折不扣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嚴格按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資格、程序和紀律辦事,有規必依、執規必嚴。嚴禁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嚴禁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單位幹部任用,嚴禁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嚴禁在幹部檔案上弄虛作假,嚴禁跑風漏氣,嚴禁突擊提拔調整幹部,嚴禁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嚴禁採取跑官要官、說情打招呼等手段爲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嚴禁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嚴禁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幹部或違規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二、嚴格把好人選廉政關,堅決防止“帶病提拔”。要嚴格考察人選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認真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對有問題反映應當覈查但尚未覈查或正在覈查的,
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對有反映但不構成違紀的要從嚴掌握。對人選對象,要認真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進行覈實,對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要嚴格幹部檔案審覈,對人選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檔案信息要仔細覈查,不得放過任何疑點。對幹部任職公示期間收到的有關問題反映,要按規定認真調查覈實,沒有查清之前,不得辦理任職手續。
三、嚴厲查處違規用人行爲,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不論是集中換屆還是日常幹部選拔任用,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實行“零容忍”、堅決不放過,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那些搞不正之風的人不僅撈不到好處,而且受到嚴厲懲處。對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並記錄在案,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停職或免職,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一律宣佈無效,按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對說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預下級幹部選拔任用的,一律堅決抵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健全完善“12380”綜合舉報受理平臺,堅持和完善立項督查制度,對羣衆反映的選人用人問題,認真查覈、嚴肅處理。加大違規用人案件通報、曝光力度,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四、建立倒查機制,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破格提拔等問題,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序等失職瀆職行爲的,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
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大面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爲查處不力的,必須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的責任,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要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爲開展倒查、追究問責提供依據。
五、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以貫徹落實《幹部任用條例》等法規爲主要內容,加強選人用人工作監督檢查,着力檢查程序是否合規、導向是否端正、風氣是否清正、結果是否公正。要強化重點檢查,對幹部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舉報反映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深化巡視檢查,充分發揮巡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作用;開展普遍檢查,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檢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監督,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凡應報告而未報告的任用事項一律無效,防止出現違規破格提拔幹部、任人唯親、借競爭性選拔變相違規用人等問題。要加強結果監督,堅持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一報告兩評議”、離任檢查等制度,有效規範選人用人行爲。
六、組工幹部要堅持公道正派,嚴格執行組織人事紀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擺在突出位置來抓,幹部監督機構要具體負責監督任務的組織實施,幹部工作機構要結合自身職責做好有關監督工作。幹部考察組要履行“一崗雙責”,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監督用人風氣。組工幹部要切實增強黨性,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於擔當,嚴格按黨的政策辦事、按規章制度辦事、按組織程序辦事,帶頭維護幹部工作的嚴肅性,堅決抵制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一律清除出組工幹部隊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