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爲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繫羣衆,堅持黨的羣衆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羣衆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

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

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羣衆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本章完)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五章 工作程序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八章 附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九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一編 總 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三編 附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二章 公文種類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