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資委,2014年7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以下簡稱兩辦《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鑑證的行爲。
第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爲目標,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爲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本章完)